2011年4月20日 星期三

ECFA效益檢驗

工商時報社論-從ECFA早收清單的偏低利用率談起



根據國貿局的統計,從今年元旦開始實施的ECFA早收清單中,台灣方面的利用率如以貨品出口值計算,1月為11.29%,2月約 19.13%;至於進口部分或中方的利用率,1月為3.27%,2月則為9.57%。換言之,廠商利用ECFA優惠關稅雖有增加趨勢,但仍嫌偏低。尤其是上述數據乃以出口值作為計算標準,容易失真。其他國家在調查FTA的利用率時乃以「廠商」作單位,如果考慮到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,利用優惠關稅通常遠低於大企業的事實觀之,即可推知ECFA早收清單目前的實際利用率,還比上述數據要來得低。

亞洲開發銀行的最新研究顯示,亞洲各國利用其所簽署FTA的比率平均為28%,但如果把「計畫將使用」也一併算進來則高達53%。另以北美自由貿易區(NAFTA)為例,加拿大廠商的利用率也約有54%。這些過半數據大抵可作為我國參考與努力目標。

針對台灣廠商未能充分利用ECFA相關優惠的原因,國貿局其實也已做了初步分析。跟其他國家FTA利用率普遍不佳的情況類似,主要包括資訊不足與申請和核發原產地證明曠日廢時等。這部分其實比較單純,只要對症下藥,透過更多宣導或貿易便捷化措施,應該都能有效降低此類交易成本,進而提高 ECFA的利用率。此外,如何讓盛行於兩岸之間的三角貿易型態(接單與生產或出貨分屬不同國家)儘量符合原產規定,也是重要課題。

事實上,原產地規則太過嚴格與繁複,可能就是導致FTA利用率偏低的罪魁禍首,且不利於日益頻繁的中間產品、零組件貿易或跨國生產分工。所謂嚴格,主要指不容易符合「稅則號列改變」(例如HS二位碼比HS四位碼困難),以及一定附加價值(中間產品含量)必須源自本地或FTA夥伴國等原產地規定。以附加價值的標準為例,40%原產可算是一個衡量寬鬆與否的門檻,超過即算嚴格。

依此標準來看,ECFA針對早收清單的臨時性原產地規定應屬趨嚴。因為除了40%此一門檻之外,也有不少產品被要求至少要有45%、甚至 50%以上的附加價值含量。另有部分產品更被指定須同時滿足「稅則號列改變」與一定附加價值兩項規定才算數,從而導致部分原生技術水準不高、競爭優勢主要來自進口關鍵零組件或是中間產品,搭配產業群聚或協力優勢予以組裝再出口的產業,極有可能因為嚴格的原產地規則,而未能利用ECFA所提供的優惠關稅。

ECFA勢必進行後續談判並納入更多產品,未來原產地規則其實可參酌東協與中國,以及東協與南韓這兩個FTA作法,以稅則號列改變「或」附加價值一律以40%作為標準,既單純又不失寬鬆,對台灣經濟全球化與產業發展也比較有利。

上述情況如果遇到中國也想保護與發展的產業,則原產地規則此一緊箍咒只會更加嚴厲。去年四月在ECFA「雙英辯論」中出盡鋒頭的「賴老闆工具機」就是典型例子。台灣的工具機甚至被要求在2014年以後,主要關鍵零組件的「數控系統須在兩岸加工生產」,否則將從零關稅清單中出局。問題是,台灣工具機的數控系統與主軸馬達等驅動器,主要乃仰賴日、德進口,除非短短三年內技術水準突飛猛進且能自產,要不然台灣的工具機產業到時候如果不是從中國進口數控系統(假設中國發展成功),就是根本無法適用ECFA優惠關稅。

總之,認清台灣產業特色,談判出「單純與寬鬆」的原產地規則,才能促進台灣企業提高對ECFA早收清單的利用率,也才是在後續兩岸協商時維護台灣利益的上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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