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0月31日 星期五

中共召開四中全會之評析


蔡文軒(中研院政治所助研究員)

2014.10.31

一、 前言


中共的「十八屆四中全會」,於本月23日在北京閉幕。跳脫以往「四中全會」聚焦討論「黨的建設」之慣例,這次以專題方式研究部署全面推進「依法治國」,圍繞在「反貪腐」與「法治建設」兩大主軸。實際上,中共對於「依法治國」的概念並非第一次提出,早在1997年「十五大」的黨代會報告,就出現「依法治國,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」的提法;於2007年「十七大」,更進一步要求「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」。時至2012年「十八大」,再次標舉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」之施政目標。

探究中共召開本次「四中全會」的動機與背景,關鍵在於腐敗問題已經成為中共一黨專政下的「合法性危機」。如同中共前總書記胡錦濤在卸任前所言:「腐敗問題解決不好,會對黨造成致命傷害,甚至亡黨亡國。」因此,習近平上台後便開始進行一連串「習式整風」,試圖藉由群眾運動式的反腐,進而逐漸建立「制度反腐」之根基,謀求「體制內反腐」之道,界定權力的邊界以防止各級官員濫用權力,也就是所謂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」,實踐「從人治到法治」之總體目標。


二、 中共四中全會


本文針對這次中共所召開的十八屆四中全會,提出以下之觀察:首先,中共企圖以反腐「常態化」與「機制化」作為推進「依法治國」之試金石;其次,歸結會中決議三項焦點,即「司法制度改革」、「高層人事調整」,以及促成「國家治理和能力的現代化」之條件;第三,本文認為一黨專政的堅持,仍是中共深化法治建設與改革之根本限制。

(一) 反腐常態化、機制化

長期以來,腐敗問題所引發的官民矛盾,在相當程度已開始侵蝕中共政權的合法性基礎。自習近平於中共「十八大」接掌最高領導人一職之後,開始憑藉其個人意志與決心,在黨內掀起一陣「反腐風暴」,反貪腐領域開始遍及黨政機關、大型國企,以及各項事業單位。此外,習近平不僅多次強調「反腐不應受層級所限」,更主張「老虎、蒼蠅一起打」,而摘下徐才厚、周永康兩隻「大老虎」的烏紗帽,一舉打破「刑不上常委」的歷史慣習,便是顯例。

探析本次「四中全會」提出加強反腐對策之具體方針,係以杜絕「關係案、人情案、金錢案」等官員徇私舞弊之情事為首要目標。其次,為顧及執政路線之穩定性與延續性,必須以漸進的方式鞏固反腐成果來推動「制度反腐」、「法治反腐」,促成反腐作為之「常態化」與「機制化」。最後,從「法制」到「法治」的改革思維乃是一種由「量的提升」轉型成為「質的進步」,但能否有效落實,則值得進一步追蹤觀察。

(二) 會議內容主軸:「依法治國」

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發布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,本文聚焦四個層面進行分述討論。首先,在「司法制度改革」部分,除了提出必須「依憲執政」之基調,較為引人關注的是再次重申「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,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,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。」此外,強調應改進司法職權的配置,「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,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,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,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。」或許將有助於克服「司法地方主義」,強化中央對法院和紀檢部門控制的可能性。

其次,「高層人事調整」同樣是這次會議的關注焦點。第一,全會審議並通過中紀委關於李東生、蔣潔敏、王永春、李春城、萬慶良嚴重違紀問題審查報告,確認開除黨籍之處分。第二,全會決定開除成都軍區副司令員楊金山的黨籍,創下現役軍方中央委員被拔官之先例。第三,決定遞補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馬建堂、王作安、毛萬春為新任中央委員會委員。第四,原先外界熱烈預測中共極有可能在「四中全會」為周永康案劃下句點,但全會決議隻字未提,因而出現中共黨內對於周案之處理尚無共識的猜測。

再者,在目前中共中央仍維持「政左經右」之執政路線的前提之下,「依法治國」是為了成就「國家治理和能力的現代化」的目標。近年來,中共不斷下放及取消審批權,目的就是為了鬆綁國家干預市場的多重限制,同時意會到深化改革和反腐倡廉,在一定程度上是相輔相成。以「簡政放權」來釋放「改革紅利」,並且透過完善法治建設,劃清施政之權力邊界,提供全面深化改革與發展的制度性保障成了現勢中共大談「依法治國」背後之改革邏輯。

最後,習近平可能分管政法委系統。根據陸媒指出,中央政法委員會將由總書記習近平直接分管。《新京報》指出,今年的政法工作會議是以中央名義召開,習近平出席並講話,規格超過往年。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院名譽院長樊崇義表示,過去政法委工作是政治局常委專人分管,現在升格由總書記直接分管,這對政法委的工作是加強,而不是削弱,說明政法工作的重要性。但有趣的是,在地方層級,除個別省份外,各省級政法委書記不再兼任公安廳(局)長的趨勢,在18大之後更明顯。這說明了習近平思維的一種矛盾:一方面想維持中央集權的運作,一方面又希望透過制度化的機制,讓地方層級的法政運作能夠有效推行,避免權力集中在地方領導的手裡。

(三) 「依法治國」之限制:「黨」大還是「法」大?

由於中共處理政治遺緒的模糊態度,即使在目前不斷強調法治建設的重要性,因「一黨專政」與「社會主義思想」的制約,使得「黨大」或「法大」的議題難以釐清,「依法治國」仍是中共執政下的「薄弱環節」。以本次「四中全會」召開前,黨內極左派已就「依法治國」在《紅旗文稿》、社科院網站、以及《人民日報》等唱反調,意指法治不得取代人民民主專政。有鑑於此,如何面對黨內異音之質疑與挑戰,究竟是要協調說服,還是孤注一擲,著實考驗習近平的改革決心。

此外,在「依憲治國」的主張下,中共一黨專政仍是不容挑戰的真理。事實上,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了中共的領導地位,如同本次「四中全會」決議內文出現13次「黨的領導」,指出應「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、從嚴治黨落到實處」,目的在於彰顯黨在領導法治建設的地位,而非削弱黨的執政能力。因此,此番論述下的各項反腐作為仍是以「內部監督」及「同體監督」為主,又何以落實提升人大監督與制衡之權力?進一步讓「司法獨立」成為可能?


三、 結語:依法治國只能淪為空談?


由習近平所發動的大規模「反腐作為」雖得到眾多黨內外的支持與讚賞,但中共仍依循「先黨紀,後國法」之統治邏輯,反腐也只能在黨內反腐的格局下進行,不會允許社會監督力量介入。同樣地,依據中共黨章的界定,「黨的領導」仍是唯一,無論「依法治國」之論調及政策方針有多麼引人注目,當所有公平與正義都是由黨來決定,就成了中共最大的執政合法性危機。

顯然,「依憲治國」不僅意味著要依憲執政,任何政策調整與政治轉型都應以保障人民自由為依歸。當上位者權力仍然左右民意,限制以民為主的治理模式,將難以真正落實人權保障,以及司法獨立之可能性。進一步而言,中共應致力推進實質性的政治體制改革,放開一黨專政下排除「異體監督」之「禁區」,或許終能實現「依法治國」的展望,否則只能淪為空談。





附錄:四中《決定》資訊整理

中共四中全會於10月23日結束,當晚新華網發布公報。28日晚間發佈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和習近平所做的關於《決定》的說明。《說明》單獨解釋了包括「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係」等10個問題。習近平任文件起草小組組長。媒體稱《決定》為「法治的新藍圖」,並詳細解說;官方也將起草小組成員的解讀文章,匯集成輔導讀本;中共官方對於習近平的個人宣傳,仍在持續。

四中也做出中央委員會的人事調整。雖然未如外界預期對周永康案做出了結(因為他非中央委員),但在發布決定的同時,如同7月底宣告四中的召開與周永康違紀受審查一般,新華網也公告對徐才厚偵查終結與起訴。

這裡彙整決定的內容、解讀與評論,更多的資訊,可見近期的日報摘要。


一、決定重點


《決定》分成總體框架、立法、執法、司法、守法、法制工作、黨的領導等7部分。以下約略列出重點:

Ÿ1. 框架:總目標是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,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。五個原則: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;堅持人民主體地位;法律面前人人平等;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;從中國實際出發。

2. 立法: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,加強憲法實施
  • Ÿ 將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。建立憲法宣誓制度,凡經人大選舉或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。
  • Ÿ 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。編纂民法典,抓緊出臺反恐怖等一批法律。
Ÿ3. 執法:深入推進依法行政,加快建設法治政府
  • Ÿ 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
  • Ÿ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。
  • Ÿ 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
Ÿ4. 司法:保證公正司法,提高司法公信力
  • Ÿ 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、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、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。
  • Ÿ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。
  • Ÿ 實行辦案品質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
  • Ÿ 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
5. 守法:增強全民法治觀念,推進法治社會建設
  • Ÿ 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,在中小學設立法治知識課程。
  • Ÿ 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。
6. 法治隊伍: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
  • Ÿ 建立從律師、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、法官、檢察官制度。
  • Ÿ 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。
7. 黨的領導: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
  • Ÿ 政法委員會必須長期堅持。
  • Ÿ 依法保障“一國兩制”實踐和推進祖國統一。
  • Ÿ 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,加大海外追贓追逃、遣返引渡力度。
* 在港澳與台灣部分全文:

依法保障“一國兩制”實踐和推進祖國統一。堅持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,全面準確貫徹“一國兩制”、“港人治港”、“澳人治澳”、高度自治的方針,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,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,依法行使中央權力,依法保障高度自治,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,保障內地與香港、澳門經貿關係發展和各領域交流合作,防範和反對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,保持香港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。

運用法治方式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,完善涉台法律法規,依法規範和保障兩岸人民關係、推進兩岸交流合作。運用法律手段捍衛一個中國原則、反對“台獨”,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,推進祖國和平統一。

依法保護港澳同胞、臺灣同胞權益。加強內地同香港和澳門、大陸同臺灣的執法司法協作,共同打擊跨境違法犯罪活動。


二、官方解讀


1. 四中結束後的中紀委第四次全會上,王岐山率先透露四中決定的部分內容,他的解讀是「治國必先治黨,治黨務必從嚴」。他表示對於依法治國,十八大精神是總源頭,三中全會、四中全會決定是姊妹篇。四中決定開宗明義,把「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」列為首要原則;且把堅持和拓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作為「一條貫穿全篇的紅線」。他強調反腐會繼續,也痛斥說,仍不收手的黨員幹部,要為整風付出代價。

2. 在全會結束的隔日,新華網先發布習近平在8月19日黨外人士座談會上的講話,談到四中決定的起草。習強調,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貫徹落實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,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、全面深化改革之間有邏輯聯繫。另外,習近平27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中的講話也表示,四中決定,是三中決定的「姊妹篇」,意即深化改革與依法治國需要彼此配合。

3. 四中前後官媒的評論也多如牛毛,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已有6則,多為強調黨的領導、為市場經濟護航、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等。有評論也將依法治國作為改革的制度紅利。例如新華網人民網有評論強調,要如習主席所說、理直氣壯地堅持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,「黨大還是法大」是個偽命題。

4. 關於四中決定的起草小組由習近平、張德江與王岐山三位常委領銜,有專家解讀,如此高規格的起草小組成員配備,說明當局對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視,也釋放了從嚴治黨的強烈信號。而李克強身為國務院總理,其主要負責的大多是經濟方面的事務,因此未參與決定起草工作。


三、外界評論


1. 香港信報社論認為,中共領導層目前主要是要削弱地方黨政高層對檢察、司法機關的控制,改變地方領導黨政法一手抓的局面,從而令地方檢察院、法院成為真正監督黨政領導的力量,可以較獨立有效解決地方官民紛爭,保護百姓權利。雖然以西方標準來看,四中決定只屬「皮毛」改革,沒有解決問題的核心,但從中國的政治現實來看,若能成功減少地方對法院的干預,也算是向前邁進一步。

2. 法國賽爾奇•鵬多瓦茲大學副教授張倫評論,四中全會閉幕後社會反映普遍冷漠,反映出人們對黨主法治下法治國家能否實現的深層懷疑,在消除這種懷疑上,全會沒有帶來任何令人信服的信息。中共如真要樹立法治權威,黨的領導不是關鍵,黨的「不領導」才是關鍵。取消政法委,按法律辦事,平反冤假錯案,保證律師的正常執業權利,開放新聞監督等作法,都比發公報更能令人信服。

3. 胡耀邦之子胡德平在四中決定出爐後,撰文支持反腐的作法。但他認為,「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、反腐鬥爭具體佈置和運作上有戰略與戰役,長期與階段之分,但最終還是要看,依憲執政、依法行政,公民的公民權的目標實現沒有;防腐廉政的制度、體制、機制建立起來沒有。」

4. 經濟學人即將出刊的評論也認為,習近平希望約束地方官僚權力,讓司法更有效應付高漲的社會不滿。此外,四中的決定重提憲法與「依憲治國」,不是在鼓勵自由派與所謂的西方民主價值,而是在強化黨的統治。

5. 習近平上任也將近兩年,對於四中的討論常擴及對於習近平政權的評判。美國外交學會的研究員易明(Elisabeth Economy)在 ’China’s Imperial President’ 一文中,以「帝王總統」(Imperial President)來總括習近平的領導與施政路線。習近平的反腐與改革若能成功,可能會讓中國成為放大版的新加坡,但他的強硬已產生國內外不滿的後座力。美國應思考,更為威權與軍事化的中國,對美國所領導的自由世界體系,其影響為何。

6. 基督教箴言報的 Robert Marquand 也對習式路線做了較全局的評論,他認為習重寫了權力遊戲規則,已成為毛澤東之後,能見度最高、最強有力的領導人。習的九號文件推出後,箭頭甚至指向溫和改革派,這與江胡時代作法極為不同。這是因為他對於蘇共「亡黨亡國」的前車之鑑極為警醒,不能容許言論自由來顛覆政權。習式作風有助於目前中共統治的有效性,但是對於中國能否轉變成更開放與創新的社會,並無益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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